官方咨询热线:400-999-4987

首页 >> 成功案例 >>撤三成功案例 >> 撤三答辩:鼎苏代理答辩人被提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雪松鹿”申请成功案例
详细内容

撤三答辩:鼎苏代理答辩人被提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雪松鹿”申请成功案例

案件详情

申请人提出在吉安市东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旗下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答辩人吉安市东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其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

1624522404(1).jpg

鼎苏代理提出:

一、被撤销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颇具知名。

10.png

答辩商标(12209751)由江西林产清洁品有限公司已经成功转让于吉安市东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吉安市东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02月04日,注册地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樟山镇长亭口,法定代表人为曾孝军。经营范围包括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2.4-二乙基硫杂蒽酮(600t/a)、甲丙烯醛二乙酰基缩醛(200t/a)生产、厂区范围内销售(有效期2020年08月19日至2023年08月18日),硫酸批发、零售(1850吨/年有效期:2020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15日)。 答辩人拥有创造性的专业精神与卓越的专业技能。答辩人在获得标识专用权之后一直进行大量的推广使用,以此标识作为其主要推广内容,其中本案答辩人提交部分使用证据以此证明其一直在进行使用,并未中断,关于申请人所申请的自2017年11月04日至2020年11月03日答辩人对被撤销商标未进行使用的理由不成立,具体证明理由如下:
答辩人为了其自身品牌产品的创建,答辩人对其产品进入市场时还不断的进行推广,答辩人为了其品牌的知名度:1、在其主营商品服务上注册关于相关行业“雪松鹿”商标,并在企业网站上进行宣传。2、答辩人与2018-2019年期间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以及对应的网上银行电子回执、送货单及发票。3、答辩商标在此期间进行过转让,可见其商标具有一定的价值,转让后进行大范围宣传使用。由此可见在2017年11月04日至2020年11月03日,该商标依然为答辩人核心品牌商标,并一直使用至今。这三年答辩人一直保持着对其品牌的宣传行为,表明答辩人一直在进行商品的使用并进行了推广行为。由此可见该商标对答辩人的重要性,并说明该商标答辩人一直在使用,并将长期使用。
综上所述,答辩人所提交的使用证据来进行证明答辩人对其被撤销商标及其商品内容一直不间断的进行使用,因此答辩人恳请贵局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准予答辩人所申请的商标维持使用。   
                                                                                                                                                                                                                                                                                                                                                           
二、根据《商标法》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审理标准》规定的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根据以上所列的《商标审理标准》关于商品使用证据的规定内容,并结合在答辩人理由一中所提交的各项证据内容,均能够表明被撤销商标在2017至2020一直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内容上,并且从未中断。所以,答辩人恳请贵局准予维持被撤销商标的申请注册。
三、申请人此行为纯属是为一己私利,恶意的对一直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力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申请人想要注册与撤销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但是由于商标近似,不能被核准注册,所以,申请人便恶意的提出撤销申请,足以证明其纯属是滥用权利,恶意撤销他人的一直处于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因此,恳请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维持注册商标的注册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市场上稍加调查,不难发现注册商标一直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但是申请人为了一己之私,却多次滥用权利,想要将答辩人一直使用的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撤销。申请人此种行为纯属是滥用权力,浪费贵局的案件资源。所以,恳请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之申请。
 四、总结性陈述
在取得被撤销商标所有权以来,答辩人企业就一直将其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服务上,且对被撤销商标履行了注册人应尽的义务,该品牌在业界和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被撤销商标产品销量良好。被撤销商标并未构成《商标法》第49条所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出于不良的目的,在未对答辩人及被撤销商标进行实地考察的情况下,做与事实不符的撤销申请,其目的明显,已经严重损害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应核准其撤销申请。
为此,特在本案的重要商标使用证据答辩阶段提交上述答辩,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以维护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2209751.jpg

作为知识产权行业的专业代理企业,鼎苏知产义务为产业园区及各类行业协会免费举办知识产权讲座和培训累计多达30余场,我们的企业理念是:为民族品牌护航!


全国咨询热线:400-999-4987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绿景馨园东区12号楼9层9068

关注公众号

鼎苏淘宝店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151-1699-9731
- 在线沟通
扫一扫 直接沟通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