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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答辩:鼎苏代理高利兴被提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图标申请成功案例

案件详情

申请人提出在高利兴旗下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答辩人高利兴委托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其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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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苏代理提出:

一、被撤销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颇具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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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拥有创造性的专业精神与卓越的专业技能。其为了企业主营发展在2006年08月22日在第19类别注册了“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的标识,并在2009年获得标识专用权之后一直进行大量的推广使用,以此标识作为其主要推广内容,其中本案答辩人提交使用证据以此证明其一直在进行使用,并未中断,关于申请人所申请的自2017年08月14日至2020年08月13日答辩人对被撤销商标未进行使用的理由不成立,具体证明理由如下:
答辩人为了其自身品牌产品的创建,答辩人对其产品进入市场时还不断的进行推广,答辩人为了其品牌的知名度,在其主营商品服务上注册关于相关行业商标,并在企业网站上进行宣传。1、答辩人于2019年1月、2020年1月与签订的销售合同。2、答辩人授权商标于吉安乐家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使用与各公司就主要产品开具的2019-2020年间的发票信息。3、答辩人提供的2017年至2020年间产品的外包装。4、答辩商标于2019年进行续展,足以说明该商标为答辩人一直使用且将长期使用的商标。(附详细使用证据资料)综上证据可说明这三年答辩人一直保持着对其品牌的宣传行为,表明答辩人一直在进行商品的使用并进行了推广行为。由此可见该商标对答辩人的重要性,并说明该商标答辩人一直在使用,并将长期使用。
综上所述,答辩人所提交的详细使用证据进行证明答辩人对其被撤销商标及其商品内容一直不间断的进行使用,因此答辩人恳请贵局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准予答辩人所申请的商标维持使用。   
                                                                                                                                                                                                                                                                                         
二、根据《商标法》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审理标准》规定的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根据以上所列的《商标审理标准》关于商品使用证据的规定内容,并结合在答辩人理由一中所提交的各项证据内容,包含该商标的续展流程、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外包装均能够表明被撤销商标在2017至2020一直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内容上,并且从未中断。所以,答辩人恳请贵局准予维持被撤销商标的申请注册。
三、申请人此行为纯属是为一己私利,恶意的对一直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力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申请人想要注册与撤销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但是由于商标近似,不能被核准注册,所以,申请人便恶意的提出撤销申请,足以证明其纯属是滥用权利,恶意撤销他人的一直处于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因此,恳请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维持注册商标的注册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市场上稍加调查,不难发现注册商标一直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但是申请人为了一己之私,却多次滥用权利,想要将答辩人一直使用的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撤销。申请人此种行为纯属是滥用权力,浪费贵局的案件资源。所以,恳请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之申请。
 四、总结性陈述
在取得被撤销商标所有权以来,答辩人企业就一直将其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服务上,且对被撤销商标履行了注册人应尽的义务,该品牌在业界和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被撤销商标产品销量良好。被撤销商标并未构成《商标法》第49条所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出于不良的目的,在未对答辩人及被撤销商标进行实地考察的情况下,做与事实不符的撤销申请,其目的明显,已经严重损害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应核准其撤销申请。
为此,特在本案的重要商标使用证据答辩阶段提交上述答辩,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以维护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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